【以案说纪】第5期——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发布时间:2026-08-01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公款旅游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向来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搭车”公款旅游的一种形式。公务差旅,顾名思义只是从事公务活动,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但是,一些党员干部却借机“挟带私货”,在公务活动之外,安排了不该有的旅游观光活动,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有的本可以一天结束的公务活动,非要拖上两三天;本可以就近安排的公务活动,非要舍近求远,不仅造成大量财力、物力的浪费,而且直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典型案例

1.某区农业农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违规组织旅游问题。2023年5月,李某某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到花垣县十八洞村开展主题党日暨工会活动,其间在凤凰古城、芙蓉镇、矮寨大桥等景区游玩,部分费用以党建、工会活动名义报销。2024年7月,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按规定予以退缴。

2.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孔某某公款旅游问题。2018年9 月,孔某某报名参加全省立法工作人员杭州培训班,其既未报到也未参加学习,借机在杭州市周边旅游,且晚回程3天,违规公款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3210元。2021年2月,孔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某市自来水集团管网探测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借出差之机旅游等问题。2017年8月31日,夏某等2人赴甘肃兰州参加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举办的供水管网相关业务培训班,培训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3日。9月2日,夏某等2人擅自提前离开培训班,赴张掖、嘉峪关、敦煌、西安等地旅游,共4天(9月5日下午返回大连)。此外,2017年10月17日,夏某安排购买面值300元的预付卡25张,以职工福利名义发放给职工,该笔费用在公司财务账目列支。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